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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试用期盯紧你的“四金”
发布时间:2007-11-13   来源:南方人力资源网   

    何谓“四金”,即养老保险金、住房公积金、失业保险金、医疗保险金,这四项保险俗称“四金”。

    应届大学毕业生马上就要走上工作岗位开始一段新的人生旅程了。最近一段时间,记者听到不少毕业生关于“四金”的困惑,“叫老板负责买保险,人家说了:你就知道要,保险是按年度算的,你还在试用期,谁知道给你买了保险后你能不能‘转正’?”“我工作的企业是一家根本没有注册的公司,他们怎么给我上‘四金’呀?”“我现在‘转正’了,试用期的‘四金’能补加吗?”对此,专家指出,根据《劳动法》规定,企业雇主必须为劳动者缴纳“四金”即养老保险金、住房公积金、失业保险金、医疗保险金,对于处于试用期期间的应届大学毕业生来说也不例外。少数用人单位为逃避社会责任,在“四金”上不断玩花招,因此,求职者在签订合同时,要多长个心眼,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犯。

    试用期“四金”打了水漂

    去年大学毕业的陈某向记者讲述了他的遭遇:“我的单位是一家私营企业,老板不给交纳‘四金’,我向他提出来了,他说等试用期满后再交‘四金’。五个月后,我‘转正’了,结果得的钱却更少了。原因有二:一是企业员工每个月要被扣个人基金,其实就是押金,如果我们在一年之内不做了,他就把这笔钱没收了;如果做满一年,他就把这笔钱算作年终奖发给我们。二是要扣下‘四金’的钱。我原本一个月还有一千多元,可现在七扣八扣,到手里就只有七百元了,而且老板根本不提补交试用期‘四金’的事。工作那么辛苦,怎么钱越挣越少?想离开,又怕基金里的两千多元打水漂;留下来继续干,又没盼头。真不知如何是好?”

    “四金”缴纳始于试用期

    《劳动法》规定,试用期一般不超过六个月。以此为由,许多企业雇主在新人的试用期内,都不予办理“四金”,或拖延至试用期满,“转正”后才补交。

    许多刚刚步入社会的年轻人在急于寻求工作机会的心态下,往往忽视了自己的劳动保障权益,往往导致在试用期满后,就被雇主找各种借口辞退,正常的工资都没办法拿到,“四金”就更成为“水中月、镜中花”了。

    他们不懂得“四金”的含义,更无暇顾及《劳动法》中有关“四金”的享受条例,从而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企业雇主的侵犯。

    根据《劳动法》规定,企业雇主必须为劳动者缴纳“四金”即养老保险金、住房公积金、失业保险金、医疗保险金,这四项保险俗称“四金”。

    “四金”是由政府部门颁布实施的社会保险,它带有强制性,凡“四金”规定适用单位,必须无条件地执行,它也是适用单位必须承担的基本社会义务,对劳动者来说,是应当享受的基本权利。

    值得提醒的是,“四金”是劳动合同里不可或缺的条款,它随着试用期的开始导入,直至劳动合同的终止而终止。因此,以试用期为由不替员工缴纳“四金”的行为是违法的。

    职场新人维权三招

    第一招:如果你“不幸”已经和企业签了《试用期合同》,而合同上也没有标明“四金”的,先别慌。

    因为违法,《试用期合同》是不受法律保护的,你的“四金”权利自然会受到《劳动法》的保护。

    第二招:如果你服务的公司还没有注册,这就意味着他们不具备开立“四金”账户的资格,你不妨向企业要回“四金”中属于企业应缴纳部分的金额,作为自由职业者缴费。

    第三招:如果你不知道“四金”的缴纳办法和分配比例,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咨询。若遇到自己不能解决的情况,应尽快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举报,请求帮助。

    企业克扣“四金”常用伎俩 

    伎俩一:用商业保险取代社会保险。用人单位以为职工买商业保险为幌子,不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。即使单位真的为你买了商业保险,其保单也往往控制在单位手里,职工是否能得到实际好处,有许多不确定因素。而社会保险实行的是社会、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承担的原则,有较强的连续性,可终身随你走。当你失业或发生其他变故暂时无法缴纳时,可暂封账户,在你重新就业后仍可继续缴纳,不影响今后的收益。

    伎俩二:在缴纳数额的计算上“克扣斤两”。社会保险也实行多缴纳多收益的原则,其中单位为你缴大头,个人承担小头。单位缴纳部分的计算基数是该单位上个月全部在职人员工资总额。有些单位有意压低工资总额,以达到少缴“四金”的目的。个人缴纳的基数是本人上年度月工资收入平均数。

    伎俩三:托称“试用期”。有些单位有意违法拖长试用期的期限,并以“试用期”为借口,不为职工缴纳“四金”。其实,试用期也是合同的有效期,即使在试用期,职工也有享受“四金”的权利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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